會章

英皇書院同學會小學第二校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會名
本會定名為「英皇書院同學會小學第二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址
香港上環普慶坊四十號。
三.宗旨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b)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四.會員
a) 下列人士可以申請為會員
i) 普通家長會員: 凡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
(凡2021年9月新學年及之後於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普通家長會員」)
ii) 當然會員: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iii) 名譽會員: 凡離任校長、副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b) 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而名譽會員則只有動議、表決和選舉權,並無被選權。
c)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
d) 一名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三十元 ($30.00),以後每年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e) 除 (d) 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f)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
五.組織
a)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c)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的常務委員會理事。
e) 在接獲超過半數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事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五日送交各會員。
f)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g) 常務委員會由十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會員、六名為當然會員。(包括副校長、主任及教師)
h) 委任家長會員加入新一屆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的卸任委員應提名及邀請八名以上家長會員競選及應該有八名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獲選。
i) 委任教師會員加入新一屆常務委員會:教師會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師互選,並且在會上確認其選舉結果。
j)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同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應選出以下的理事:
 
i) 當然顧問 (校長)
ii) 主席 (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iii) 副主席 (副校長或校方委任之老師為當然副主席)
iv) 秘書 (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v) 司庫 (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vi) 總務 (家長會員二人、教師會員一人)
vii) 聯絡 (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
viii) 康樂 (家長會員二人,教師會員一人)
k)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當家長常務委員任期完畢,連任必須重新參加競選。」
l)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m)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n)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o)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p)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六.財政
a)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書面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c)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d)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人員的其中兩人簽署,方屬有效:
- 主席、副主席和兩位司庫,而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七.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八.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九.家長校董選舉*
a) 候選人資格
i)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所有教師會員都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及沒有投票權。
ii)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或
3. 他/她已連任家長校董三屆。
iii)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b) 人數和任期
本會應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批註日期起至下一學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c) 提名程序
i) 選舉主任
本會執行委員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ii) 提名期限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1.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上述第九ai至iii段)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並須有兩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2.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3.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d) 投票人資格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為便行政安排,本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e) 選舉程序
i) 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ii) 投票方法
 
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 學校應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選舉主任可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何種方式進行投票。如選舉主任要求家長須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便應事先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並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如容許家長經子女把選票交回班主任,選票應放入特設的信封並封好,然後才放入投票箱,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選舉主任亦可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任何其他的方式,例如郵遞或親自交回選票。學校應記下已交回選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投票箱。
iii) 點票
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2. 執行委員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Ø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Ø 選票填寫不當;或
Ø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3.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方式決定當選人。
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執行委員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iv) 公布結果
 
1. 選舉主任可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3. 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被受理。
4.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家長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5.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如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執行委員會作最終決定。
f)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學校的校董。
g) 填補臨時空缺
i)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ii)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h) 注意事項
i) 家長校董選舉與本會執行委員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家長校董及本會執行委員。
ii)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第三十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註釋:

學校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IIIB部正式成立為法團管理學校。教育條例第40AL條規定法團校董會須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教育條例第40AO條規定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會,及由認可家長教師會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所規定之數目提名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本會已獲學校法團校董會承認為學校認可的家長教師會。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人士必須由本會根據本會章第九段之規定安排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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